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38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爱卫会上报的《嘉峪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嘉峪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社会监督、科学管理、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政府的领导和省爱卫会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爱卫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统一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除害防病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镇、村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强化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科研活动。
第七条 市爱卫会由宣传、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环卫、交通、建设、环保、工商、公安、商务、旅游、农业、食品药品监督、教育、文化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爱卫会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