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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当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灵活就业管理,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的管理,为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灵活用工合同,已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数额为其实际缴费额的2/3,市财政局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凭证核拨补贴资金。
  (五)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岗位补贴。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当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 “4050”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其他失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六)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市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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