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40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努力维护失业人员就业权益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贴息范围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所有项目。具体项目为: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零售批发、家庭装修、农牧业科技研究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家禽牲畜饲养等。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