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面恢复征收和补收三峡基金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6]141号)
宁夏电力公司、青铜峡铝厂及自治区各高耗能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价政策,合理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我区高耗能工业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的规定和国家征缴三峡基金的有关政策,决定全面恢复并补收我区高耗能工业企业(包括青铜峡铝厂)免征的三峡基金,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全面恢复征收青铜峡铝厂和铁合金、电石及碳化硅等高耗能工业企业的三峡基金,即在其目前生产用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分钱。
二、补收2006年4月至9月青铜峡铝厂和铁合金、电石及碳化硅等高耗能工业企业的三峡基金,按其生产所用电量和每千瓦时0.4分钱标准补收4至9月份三峡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