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的处理。
(三)除依照本通知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规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各单位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初步情况请于2006年4月30日前迳报市法制局。
附件:1.惠州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
2.惠州市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3.2006年惠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安排表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1
惠州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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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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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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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 │ │ │
│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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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 │ │ │ │
│ 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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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 │ │ │ │
│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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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 │ │ │ │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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