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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三、认真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
  (一)梳理执法依据
  1.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方案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认真填写《惠州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见附件1),科学界定行政执法职权,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明确岗位职责。
  2.各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和编制部门审查,经法制和编制部门联合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确认,分批通过本级政府公报、网站或报刊向社会公告,并汇编成册。
  3.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健全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将本单位核准、界定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标准、范围、期限、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等通过办事大厅、网站、政务公开栏、宣传和服务手册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增加执法透明度。
  (二)分解执法职权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经本级政府核准确认的执法依据和职权,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将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填写《惠州市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见附件2)。
  2.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具体、明确,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在分解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应当与经审核的执法依据相对应。
  3.各级政府要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
  4.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培训。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规定申领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没有按规定领取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上岗执法。
  (三)确定执法责任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依法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执法机构、岗位及其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其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2.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内设(下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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