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分乡镇撤并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正在实施部分乡镇的撤并工作。为了落实我市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措施,防止出现被撤并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松懈和脱节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部分乡镇撤并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撤并乡镇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有关乡镇在撤并前后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掌握辖区范围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乡镇撤并期间容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被撤并乡镇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断、人心不乱、队伍不散。
二、认真做好撤并乡镇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交接工作,防止出现被撤并乡镇的安全生产监管空档等问题。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安排交接前安全生产监管留守领导和监管人员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落实;二是重大事项、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要分类登记、造册。镇长、分管副镇长要继续抓好重大安全隐患的跟踪整治,加强重大危险源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监控,特别是对道路(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安全隐患要抓紧排查,及时整改。三是有关乡镇撤并后,各县、区政府要与接管乡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三、重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各县、区政府要以乡镇撤并为契机,健全县(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网络,调整和充实基层安全执法监管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基层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为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各级监察、安监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和安全监管,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问责,对重大事故多发地区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示,对因不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