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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配合防止运料车辆污染市区城市道路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配合防止运料车辆污染市区城市道路的通知
(惠府办〔2006〕26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改善市区环境,有效治理市区惠城区道路(以下统称市区道路)污染问题,巩固我市“四块金牌”成果,进一步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部门配合,防止运料车辆污染市区道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抓好落实。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对不加封闭,沿途扬洒、飘散、遗漏载运物的车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暂扣驾驶证。
  (二)对不按要求运载物料,造成扬洒、飘散、遗漏运载物的军、警车辆, 依据公安部和总后勤部《关于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抄告惠州军分区或惠州武警部队处理。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运料车辆污染市区道路的车辆所在施工单位,由市规划建设局协助市环卫局督促其整改,包括开工前按规定向市环卫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工地进出口铺设硬底化道路、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进出路口配备保洁员、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等。对不按要求整改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四)市环卫局负责办理市区建筑余泥排放、受纳、运输的许可手续;负责对市区道路污染状况的巡查;负责责令相关责任人清扫(洗)被污染道路和不符合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的施工工地进行整改;负责对责任区内被污染而又暂时查不到相关责任人的道路的清扫(洗)。
  二、 处理操作程序
  (一)对不加封闭,沿途扬洒、飘洒、遗漏载运物的车辆,如市环卫局首先发现,应立即通知市公安交警部门到现场处理;如市公安交警部门首先发现,依法处罚和暂扣其驾驶证,并立即通知市环卫局到现场责令其清扫被污染的道路,接受处罚并按要求清扫被污染的道路后,市公安交警部门才能返还暂扣的驾驶证。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运料车辆污染市区道路的施工单位,由市环卫局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会同市规划建设局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建设局督促落实,并依法处理。
  (三)由市政府督查办不定期组织市规划建设、公安交警、环卫、城管、军分区等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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