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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6]178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转发给你们,“阿霉素”和“长春新碱”两个品种的最高零售价格以本通知中国家重新公布的价格为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65号)中附表所列价格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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