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全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6]176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区管各游览参观点:
为及时掌握各市、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有关情况,规范门票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我区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起,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市、县(区)管理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按照附表要求的格式和内容上报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自治区管理的各游览参观点(具体名录见附件三)也要按照第一款的要求上报本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
三、门票价格管理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门票价格管理的同时,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年度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应由各游览参观点如实填写,必要时应经游览参观点主管部门审核,由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区管各游览参观点直接上报。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制度,全面掌握游览参观点的相关情况,加强对门票价格的科学管理。为保持门票价格基本稳定,协调各地门票价格管理政策,我局将适时各地门票价格及变动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