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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举报工作规范及12358信息管理系统配套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各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负责人授权由专职人员全面负责单位的电子公章管理工作,监督电子公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各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的电子印章由西部安全认证中心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二章 电子公章的保管

  第四条 电子公章由专人依职权使用并保管。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单位,经由区物价检查所统一制作电子印章,领取电子印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当领取人的面销毁纸质印模)。
  第六条 电子公章持有情况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单位公章,须办理归还电子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 各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印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八条 电子公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不得带离办公室。
  第九条 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的,应向区物价检查所交回实物印章,同时、将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交前删除全部印章信息)一并交回,并由区物价检查所将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章 电子公章的使用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须建立公章管理卡,专人使用公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单位各级人员使用公章须按要求填写公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加盖印章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单位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电子公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电子公章保管人盖章。
  第十二条 电子公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公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时方可盖章。
  第十三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电子公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 电子公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公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五条 电子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制章单位报告,并重新制发电子公章。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公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如果用户不慎将含有公章的U盘丢失,需要本人或委托其他人持有关证件三天内到相关制章单位挂失并重新申请补办U盘,前一个U盘即刻被废止。
  第十九条 由于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公章损坏的,持本单位介绍信到西部安全认证中心办理重新制发电子公章手续。

第六章 电子公章使用方法


  一、方法介绍
  (1)制作公章:在开始程序中选择iSignature签章制作程序,在签章制作中选择您需要制作的印章,选择打开,然后输入印章名称和使用密码等信息(必填),完成后点击确认。如果印章保存成功,系统会给出成功提示,如果不成功,可能是图片太大,请调整图片大小重试。
  (2)浏览印章:选择浏览印章页面可以查看智能钥匙盘中已经存在的印章,将会显示该印章的相关信息。
  (3)修改密码:选择更改密码功能输入原密码后,再输入新密码,为防止输入错误,请在确认密码处再输入一遍,选择确定,如果成功,将显示成功的界面。
  (4)删除印章:选择删除印章功能, 将看到提示,如果确认,请选择是、如果取消,请选择否;选择是,将提示您输入原印章密码, 输入完成后,选择是,将显示操作结果界面。
  (5)禁止移动:鼠标光标放置在印章上点击右键,选择禁止移动,选择“是”后印章就不能够再移动;如果需要再移动,需要撤销签章重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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