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外来盘片的管理。外来盘片必须经计算机管理员病毒检查,并经处理,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4)上网传递文件、数据前,要先检查本机是否染有病毒,有无异常情况,确定安全后,方可上网发送。
(5)各部门的计算机必须有本部门人员操作,严禁非本部门的人员上机、上网。
(6)因不遵守本规定影响工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
(7)为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密现象发生,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的维修统一交专人负责,不得擅自将设备送外单位维修。
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的维护
(1)网络机房是机要重地,非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
(2)机房的机器设备、资料、软件不得私自带出机房。借阅资料和设备,应履行登记手续。
(3)网络管理员要认真填写《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日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4)机房内禁止高声喧哗,嬉笑打闹;禁止吸烟、用餐、吃零食,要保持机房整洁;严禁携带任何有强磁性的物品进入机房。
(5)机器设备和电源位置不得随意改动。
(6)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毒物品。
(7)不得随意改动、删除机器内的文件;个人的工作文件应存在个人机内。
(8)节假日期间,由网络管理员关闭电源总开关。
(9)严禁在机器上玩游戏和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以防止病毒侵入和损坏设备。
(10)保持清洁卫生,每周末清扫机房。
第十一条 计算机病毒的防治
(1)外来盘片必须经病毒检查后方可使用;
(2)重要文件要定期进行备份;
(3)系统引导盘由技术部门统一保管,并关上写保护。
(4)因不遵守本规定导致病毒扩散影响工作者,主管部门要查清计算机使用人的责任,并报区物价检查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工作、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
(1)区物价检查所统一对各市、县(区)的软件进行维护、升级。
(2)录入到《语音录入业务》和《举报管理业务》系统中的案件和公文,必须在软、硬盘中备份;
(3)《语音录入业务》和《举报管理业务》服务器和客户端软件统一由区物价检查所进行日常的维护和升级,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改动程序所在的路径和配置;
(4)如果各市、县(区)对《语音录入业务》和《举报管理业务》系统和系统内的公文有超出所赋权限之外的要求,可向区物价检查所提出要求,由区物价检查所处理。
(5)如果各市、县(区)对《语音录入业务》和《举报管理业务》系统中的文书模板有符合自己工作需要的改动或者需要添加文书,可用Word文档编写至磁盘报区物价检查所,由区物价检查所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到文书库中。
第十三条 硬件设备除网络设备(含服务器)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总电源。
第十四条 在雷雨季节下班后,除拔掉电源进线外还应拔掉网络进线,严防雷电损坏整机或部件。
第十五条 外来存储介质未经杀毒检查,严禁上机使用。
第十六条 以下硬件设备是“12358”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核心设备。使用时必须按规范程序操作。
一、服务器:
(1)服务器是“12358”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核心设备之一,必须专用,其它与“12358”信息管理系统无相关的应用软件,一律禁止安装和使用,否则,造成服务器无法正常工作,责任自负。
(2)服务器在使用时,应仔细阅读说明书并熟知操作手册上的各项功能和注意事项。严格按其操作程序规范使用,禁止改动其初时设置参数,在通电情况下,禁止随意插、拔机箱内的硬件设备。
(3)服务器的硬盘、系统主板、中央处理器(CPU)、内存保修期为三年,显示器、键盘、声卡、鼠标、音箱保修期为一年,非正常使用时造成损坏,一律收取材料费和服务费。
二、计算机:
(1)禁止下载与“12358”信息管理系统无相关的应用软件、游戏等。
(2)计算机使用时,严格按其操作程序规范使用,禁止改动其初时设置参数,在通电情况下,随意插、拔机箱内的硬件设备。
(3)已安装还在运行的计算机操作系统,不能随意更改、卸载。
(4)计算机硬盘,系统主板,中央处理器(CPU),内存,显卡保修期为三年,显示器,键盘,声卡,鼠标,音箱保修期为一年,非正常使用时造成损坏,一律收取材料费和服务费。
三、一体机:
(1)一体机在使用时,应仔细阅读说明书并熟知操作手册上的各项功能和注意事项,严格按其操作程序规范使用。
(2)严禁在计算机通电情况下,随意插、拔打印电缆线。
(3)一体机内的硒鼓,不能随意取出。
(4)整机保修一年,耗材和附件不保修。
四、扫描仪,传真机:
(1)扫描仪、传真机在使用时,应仔细阅读说明书并熟知操作手册上的各项功能和注意事项,严格按其操作程序规范使用。
(2)日常使用时,应注意清洁,话筒和扫描面板轻揭轻放,不能在其上面放置杂物。
(3)整机保修一年,耗材和附件不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