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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举报工作规范及12358信息管理系统配套制度(试行)》的通知

  五、管理本系统信息网与外部网的联接。
  第六条 系统各使用单位应按统一的规格要求配置系统,否则管理部门有权禁止其接入。
  第七条 各级12358价格举报系统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系统的登录密码属秘密事项,须专人负责。
  第八条 系统的操作人员须进行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九条 系统网络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联网的要求配备专职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和操作员。对入网微机必须做到专机、专人、专盘管理,并采取防计算机病毒措施。
  第十条 配置给各级12358工作机构的系统网络设备,各网络使用单位要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相关设备,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工作软件必须采用信息网络系统的统一应用软件,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信息网络系统程序和内容或在信息网络系统设备中安装其他软件。
  第十一条 系统的主计算机系统须专机专用。变更、调换系统设备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征得同意。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信息网络系统的访问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系统出现故障的接入单位,应及时上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有责任为接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12358管理信息系统微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负责自己使用的微机和相关硬件设备的保管和清洁;
  (二)遵守有关操作规程,维护计算机正常有效运行,不得随意改动、增删计算机系统配置;
  (三)不得越权操作,非法进入未授权的功能模块;
  (四)不得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及其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
  (五)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禁止在本系统中制作、复制、传播、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资料以及游戏和娱乐软件;
  (七)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信息主管部门;
  (八)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拷贝本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和数据资料;
  (九)不得擅自拆装、搬迁系统硬件设备,改迁电源、电缆线路;
  (十)有关值班人员应加强夜间或节假日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不得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奖惩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因违反本办法造成系统运行故障,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设备损坏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及所在市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者,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运行及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市、县(区)计算机硬件的操作行为,保障计算机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设备(以下简称信息设备),包括计算机主机、显示器、服务器、网络设备、输出输入装置(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计算机的日常维护与硬件维修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护及计算机硬件维修管理。

第二章 信息设备常规维护及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含加工设备附带的信息设备),非指定人员不能维护计算机信息设备。设备使用者对该设备的正常使用及安全运行负全责。
  第六条 信息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计算机设备安全操作规定,保证计算机和计算机机房的清洁,保证计算机的防尘、通风、温度(20℃±5℃)和湿度(40-70%)。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信息设备档案,内容包括机型、设备编号、购买日期、操作系统版本、硬件配置、IP地址、防病毒系统等。
  第八条 硬件设备工作发生故障时,应做好故障或系统提示记录并立即关机,按设备性质通知或送有关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除外)。
  第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1)磁盘、移动硬盘在进行读写工作时(灯闪烁),不可取出或拔出。
  (2)严禁私自打开机箱,拔、插或更换插卡、镶芯片及其他计算机部件;严禁带电拔、插各种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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