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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宁价综发[2006]142号)


各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行政执法检查是价格法制机构一项重要的工作。自2003年以来,我局连续在本系统开展了调定价费和物价检查中违规违纪情况的检查,对促进价格系统定价行为和物价检查执法行为的规范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搞好此项工作,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拟从11月开始,组织开展本年度全区价格行政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调定价检查
  主要是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在今年以来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擅自制定价费、扩大范围发放收费许可证以及不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制定价费的行为。
  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综发[2002]1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6]107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67号);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听证目录 》的通知(宁价综发[2004]67号)。
  (二)物价检查中违规违纪情况的检查
  主要是检查今年以来物价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及案件办理中是否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办案程序、遵守办案纪律,是否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情况。
  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价检[1994]689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计价检[1998]1781号);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案卷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宁价检字[2001]07号)。
  二、检查方式
  这次检查自治区物价局将改变以往下查一级的作法,从五个地级市中,选择灵武市、惠农区、盐池县、海原县、隆德县进行重点抽查;五个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除区局已抽查的单位外)进行检查。
  三、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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