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象部门职责:督查、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为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民政部门: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3)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4)建设部门: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5)交通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水利电力部门:及时提供水文和河流、水库监测信息,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7)农林系统:负责农牧业受灾信息收集统计和灾情监测,以及负责指导农牧民生产自救。
(8)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9)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自然环境受灾信息的收集报告,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10)电信部门: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2)气象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气象局。
2、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收到市气象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