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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44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减灾避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2、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暴雨(雪)、寒潮、大风(10级以上)、沙尘暴、冰雹、霜冻等,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嘉峪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气象局分管业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办公室主任为工作联络协调员。
  2、职责:政府职责: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指挥机构职责: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完成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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