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62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公安局《嘉峪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嘉峪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为减少和避免重特大火灾扑救的盲目性,保证灭火作战的整体性,加强公安消防队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最快的速度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作用,速战速决,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确保灭火作战取得最大效能。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火灾事故,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投入兵力多、灭火时间长、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具体适用范围:
(一)特大火灾: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2)重伤20人以上;(3)死亡、重伤20人以上;(4)受灾50户以上;(5)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二)重大火灾: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2)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3)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4)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5)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三)发生地为以下场所的。
(1)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石油化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
(2)大型化学危险品仓库、化工库、石油库、堆积大量可燃物资的综合库,集贸市场、货场、商场,易燃液体和气体贮罐区;
(3)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建筑密集区;
(4)火车站、汽车站、广播电台、邮电等重要交通、通信枢纽;
(5)大型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列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的古建筑;
(6)市、镇政府机关,金融机构,重要科研单位、电子计算机中心;
(7)举行重大活动的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