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综合事故救援、调查等情况,按照要求写出事故书面报告,在24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省公安厅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协调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善后等工作。
(九)依据现场勘查、调查、检验鉴定结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事故原因分析,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
(十)按照法律规定,提出损害赔偿建议和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或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损害赔偿争议。
(十二)写出案件结案报告,向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汇报。同时,连同事故案卷一并上报省公安厅应急救援、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特大事故的调查
(一)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可根据事故情况,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驻嘉保险公司派员参加。
(二)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需要,可选聘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三)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和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在5月底前组成应急救援、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二)指挥部、各工作组负责人要及时汇报情况,服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和配合,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和救援、处置情况,积极协商解决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交通事故的,救援组织不及时、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以至因为现场警戒不力引发二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工作突出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