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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要分别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贷款申请函;
  (二) 省、市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机构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四) 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机构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五) 确定利用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的有关会议纪要;
  (六) 相关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承诺或资信证明;
  (七) 相关承诺、担保和反担保文件;
  (八) 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九) 债务人主体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的情况说明;
  (十) 其他支持性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外贷办对各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外贷款项目,实行财务与债务风险评估制度。对申报的国外贷款项目,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业主)的财务和信用状况、项目的配套资金、债务落实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市外贷办对评估结果认可后,由市财政局商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提交市外贷委会议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省上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多市(州)联合项目,如贷款项目需由市财政局承担或担保的,市主管部门必须经市外贷委研究同意后方可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已申请的贷款项目被纳入国家贷款规划后,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通知市主管部门进行有关后续项目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经市外贷委同意的一、二类贷款项目统一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报,未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提前与外方进行项目磋商和谈判,不得提交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程序。项目准备前期要完成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利用外资方案、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市场调查等。项目单位要在市发改委的指导帮助下,制定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或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市各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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