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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四)承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成立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九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镇要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临测区域,确定临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一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镇政府得到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应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二条 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部门、各镇政府值班信息,对全市一般、较重、重大和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统一接警。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要设立突发性地质灾害接警处警电话。
  第十三条 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有关规定,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重大(II级)、和特大(I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第十四条 当突发性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镇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镇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性地质灾害超过一般(IV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性地质灾害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起动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性地质灾害超过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报请省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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