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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市、县(市、区)按照法律程序,对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分别下达正式处理决定,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四、处理要求
  (一)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投产的工业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生产,依法处罚;
  (三)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通知。
  (四)对列入淘汰名单而未关闭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五)对政府决定关停后未关停或关停后又违法生产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强制关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五停”措施
  对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处理采取“五停”措施:银行停止贷款、运输部门停止货运、电力公司停止供电,供水公司停止供水,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审批权限
  对工业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违法建设,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但已投产的企业,环保部门一律不再审批该企业(包括其所在的集团公司)其他建设项目;漏报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的县(市、区)和没有按照专项行动要求落实关停措施的县(市、区),省、市环保局对其实行“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舆论监督
  在集中整治期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集中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分别公布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处理意见、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审批、验收、处罚和监管不力等违法行为,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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