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3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加快蓝天碧水工程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对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污染防治化解环境压力、以资源节约优化经济增长,以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的总体思路,围绕实施“蓝天碧水”工程,集中整治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为完成我市全年环保工作任务奠定基础。
二、整治范围
全面排查所有在建工业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对排查中发现的以下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一)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的工业项目;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的工业项目;
(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
(四)列入淘汰名单、但未关闭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
(五)政府决定关停后未关停或关停后又违法生产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
三、时间安排
2007年3月20日至8月20日,共5个月。
(一)摸底排查阶段(3月20日至4月20日)
各县(市、区)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逐一进行排查、登记,摸清底数。
(二)提出处理意见阶段(4月20日至5月20日)
各县(市、区)对排查出来、应集中整治的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属于县(市、区)处理的,明确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完成正式下达处理决定的立案、告知等法律程序;应由市、省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市、省处理。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20日至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