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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峡西岸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三)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扩大企业发行债券规模和比重,支持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市场功能,促进形成全省统一互联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为股权、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权益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交易、融资提供服务平台。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促进民间资金转化为创业投资的民间资本。引导各类基金和投资机构进入产权市场,加快培育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促进社会闲散资金向资本转化。

  (四)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扩大保险覆盖面。支持各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探索组建保险法人机构,推动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保障功能,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主干养老保险、农民工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业务,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健康保险。推进企业年金业务发展。结合“平安福建”建设,充分利用保险业在防灾、防损方面的优势,将责任保险纳入社会应急机制。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积极稳妥地拓展安全生产责任、承运人责任、校园方责任、旅行社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等保险业务;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办法。

  四、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坚持把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全力维护我省金融稳定和安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支持监管部门实施金融监管。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综合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巩固和提高案件专项治理成果。

  (一)进一步完善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畅通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渠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力。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福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05〕215号)要求,健全和完善本地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金融稳定工作,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全面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支持金融各监管部门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金融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同时做好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监管;积极采取先进的监控和检查技术手段,对重大金融活动和交易行为实行严密监测,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依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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