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对困难地区和群众的金融支持。建设“小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长效联动机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鼓励拓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加强消费信贷政策指导,发展农村消费信贷,促进消费增长与消费结构升级。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金融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六)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继续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加强经济金融运行分析,增强区域分析特色,提高分析水平和质量。认真做好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发挥金融对资源配置的调节和导向功能,统筹兼顾重点行业、重大项目以及国民经济基础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调控经济金融健康运行。贯彻执行房地产金融政策,促进住房结构调整和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二、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6〕227号),从不断满足农村金融需要出发,制定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对已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同时要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较为发达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和业务品种比较丰富的农村金融产品体系,积极创新支农模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显著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一)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加强经营管理,巩固改革成果,壮大支农实力,提升支农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信用村”、“信用户”、“信用个体户”、“信用小企业”评定工作,加强和改进农户和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覆盖面。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发挥省农信联社的资金调剂功能,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系统内资金从富余地区流向紧缺地区。充分利用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与银行、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建立广泛的委托代理关系,畅通支农资金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