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实施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安全监管、煤管、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水利、教育和国资委、经委、质检、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制定专项行动具体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5月底前下发实施,并报市安委办(市安监局应急救援处)备案。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7月25日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其它重点行业领域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指导意见和省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列入计划,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自查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政府督查阶段:7月25日至8月20日,各县(市、区)、乡(镇、街办)政府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个落实”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