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逐级建立健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提供经费保障。
(二)加大督查惩治力度
各级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政府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
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大运高速公路及汾河沿线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四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整治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工作。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近四年来专项行动中查处的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予以停产整顿、高限罚款处罚,足额追缴排污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的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由环保部门行使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违法排污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做出通报。
(四)加强舆论宣传报道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宣传方案,考核宣传成效,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挂牌督办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典型案件曝光要有深度,形成声势。各县(市、区)要在9月1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至少两件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周编发报送一期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将按阶段对各地信息管理工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