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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七、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把执行情况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采购工作必须有审计、监察部门参与。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嘉峪关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
  嘉峪关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对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空调(不含中央空调),摄影摄像器材。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
  (3)办公消耗用品(定点供货)。包括文印纸、复印纸、可移动存储设备。
  (4)办公家具。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
  (5)燃料。包括采暖用煤等。
  (6)车辆。包括小轿车、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皮卡车、摩托车。
  2、服务类。车辆保险、银行代理服务、计算机通用软件;1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含各类表格、书籍、刊物等)。
  (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1、对本部门单位的专用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救灾物资。
  (2)防汛物资。
  (3)抗旱物资。
  (4)医疗设备和器械。
  (5)广播电视设备。
  (6)教学设备。
  (7)计划生育设备。
  (8)健身及康复设备。
  (9)文艺设备。
  (10)体育设备。
  (11)警用设备和用品。
  (12)各类专用汽车。
  (13)网络设备。
  (14)1万元以上的网络工程。
  (15)锅炉。
  (16)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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