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法》,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把执行情况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采购工作必须有审计、监察部门参与。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嘉峪关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
嘉峪关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对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空调(不含中央空调),摄影摄像器材。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
(3)办公消耗用品(定点供货)。包括文印纸、复印纸、可移动存储设备。
(4)办公家具。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
(5)燃料。包括采暖用煤等。
(6)车辆。包括小轿车、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皮卡车、摩托车。
2、服务类。车辆保险、银行代理服务、计算机通用软件;1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含各类表格、书籍、刊物等)。
(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1、对本部门单位的专用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救灾物资。
(2)防汛物资。
(3)抗旱物资。
(4)医疗设备和器械。
(5)广播电视设备。
(6)教学设备。
(7)计划生育设备。
(8)健身及康复设备。
(9)文艺设备。
(10)体育设备。
(11)警用设备和用品。
(12)各类专用汽车。
(13)网络设备。
(14)1万元以上的网络工程。
(15)锅炉。
(16)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