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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03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财政局《嘉峪关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招标数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各项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属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市财政局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管。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由采购人在项目实施前按规定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四、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前,采购人首先依法办理集中采购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分类汇总,提出采购方式建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并接受全程监管。执行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供应商及价格与服务承诺等事项,采购人根据所需,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直接选择成交。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后,采购人要将采购合同按法定时间(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对未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并定期予以通报,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五、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其中技术、经济评审专家应占到三分之二以上。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必须在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认证和执业考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要积极向财政部门推荐评审专家,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甘肃省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嘉峪关日报》为我市指定的免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市所有的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必须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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