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8号)和中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结合畜牧厅系统实际,就畜牧厅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人员,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土壤条件。因此,党中央和自治区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参与全球竞争的需要,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厅属各单位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好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实施纲要》和畜牧厅党组《贯彻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突出重点,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坚决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严格把握政策,既要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措施,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与工作重点
厅系统今年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自查自纠,同时要依法查处大要案,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达到如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