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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0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260元提高到28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220元提高到23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可根据各自实际,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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