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我省非师范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费问题的函
(闽价费[2007]256号 2007年6月20日)
省教育厅:
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问题,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
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明确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费用”,我省闽财综[2006]51号已及时将该文件进行转发贯彻,从此我省不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非师范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3]费562号)也一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