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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到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规政策,采取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全社会均衡承担的原则,及早摸清全市各类单位情况,根据今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在6月底前下达,确保全市10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今年的安置任务。安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以确保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行考试考核与政府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选择进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根据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继续实行文化考试、档案考核,公开选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的原则安置;经考试考核未能被事业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在省、市下达的2007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不服从调剂安置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前的形势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大力宣扬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立创业、勇于开拓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典型,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增强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实现自强自立。要加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把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自我就业的能力。培训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证。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要求,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007年12月底以前按政策规定发放到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含不够转业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复员士官)每人2万元;三级以上转业士官每人3.2万元。其他县(市)区按照上级规定和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要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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