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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就业服务计划、项目、工作流程等,对城乡劳动者实行公平待遇。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由财政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机构一定补贴。通过市“12333”市劳动保障热线,有针对性召开各类招聘会,大力开展送技能、送温暖、送服务、送政策专项活动,使就业服务不断得到完善。
  3.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安置,重点解决“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到2008年底力争使建城区内“4050”人员就业率达到80%以上,“零就业家庭”逐步实现“动态消零”目标。大力开展好“春风行动”,加强对农民工就业和维权的宣传,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创业项目推介会,结合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强基层创业指导员队伍建设,推进创业服务进社区工作。
  (四)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权益。
  1.大力开展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工商、公安、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对全市劳动力市场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清理、整顿,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
  2.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深入实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3年行动计划,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创业活动,重点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并推动三方协商机制向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延伸。实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把劳动合同的签订人数列入各县(市)区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3.强化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在全市各类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重点落实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大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进行录用备案、不进行就业登记、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城乡职工工资零拖欠。
  (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1.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工作。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认真做好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支付标准,及时结算农民工的医疗费用,解决农民工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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