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构得到通信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1 信息上报和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时,出现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的企业和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
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获得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性,并及时向市通信保障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逐级上报或进行决策。
4.2.2 信息通报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应加强与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单位或部门及相关通信网络运营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提高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效率。通信网络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
4.2.3 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
通信应急预案决定启动时,各级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要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成员单位和通信网络运营企业下达任务通知书,紧急情况下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可越级调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成立通信保障机构,按照本单位工作流程,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4.2.4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要求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通信网络运营企业收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4.2.4.1 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
(1)中央首长专线;
(2)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
(3)党政专网电路;
(4)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核应急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
(5)地震、防火、防汛、气象、医疗急救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电路;(6)金融、证券、民航、海关、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
(7)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4.2.4.2 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4.2.4.3 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2.4.4 相关通信网络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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