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情况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执法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
(二)探索建立行政违法线索和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违法线索或者立案查办违法案件时发现不属于本机管辖的线索或案件,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不得拒绝接受,并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移送机关。
(三)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标准制度。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保证全市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标准的一致性。
(四)创新完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使用制度。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格式规范、内容严谨,强化说理性,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出答复和说明,努力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
四、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执法方式
(一)强化行政执法的服务意识。加强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对话、协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新型执法方式的作用,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
(二)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不断改进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在条件成熟的行政执法领域,适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综合执法的改革,推行审批、监管、处罚的综合执法。
(三)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的清理和规范。积极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逐步提高集中审批、联合审批的比例。
(四)加快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通过网络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现代化、科技化水平,充分依托网络、计算机、电子器材等现代技术设备和手段,减少人为因素对行政执法的影响,提高执法效能。
五、体现以人为本,注重权利保障
(一)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行政执法机关要为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供方便,认真记录、调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注重保障其他利害关系人特别是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为当事人获得救济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