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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但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草案可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传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作审查说明。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和传批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或主管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印发施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及时在嘉峪关日报和政府网站刊登,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政府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备案、解释、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起草说明、法律依据)公布后的15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修订、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与制定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相同。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起草、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送审后对审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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