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将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式3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起草说明和有关制定依据。
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制定依据主要包括起草的法律依据、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通过前,应当报送法市政府制办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三)是否与政府其它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是否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的合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基本照抄照转上位法,没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的;
(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四)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可根据需要将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发送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通过嘉峪关日报、市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就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法制办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