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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嘉政办发[2006]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订、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策的总称。
  第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包括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等,具体适用于: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的,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的,称“办法”;
  (三)对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实施作出规定的,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五条 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增加、减少、改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范围、种类和主体。
  第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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