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各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申领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或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执法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依据并经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委托组织;
(四)有适应工作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监督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必须的政治、业务素质的人员;
(二)虽在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但不直接从事持证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借调人员及协助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
(五)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该机关统一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填写全省统一的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加盖申领机关印章,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证。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进行调查、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权限、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市政府法制办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