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嘉政办发[2006]130号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活动,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依法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均须依照本办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注明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名。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
第六条 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的持证范围为经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和组织。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为市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各行政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