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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5号)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30日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2007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培训及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本省优先发展软件产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协调机构,协调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在具备发展软件产业条件的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促进本地区软件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省软件产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对国家和省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省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外经贸、公安、版权、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和保障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对软件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才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信息产业、教育、人事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软件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推动软件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增加对软件人才培养的投入,重点加强技术骨干和项目管理人才等中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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