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试行)
(嘉政办发[2006]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建设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行政执法队伍,树立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优化本市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并领取全省统一的《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
文明执法规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仪容仪表和语言准则。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文明执法建设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文明办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规范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遵守本规范情况实施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以人为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义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