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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节能降耗实施意见的通知

  1、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建立节能降耗统计公报制度,经委、统计局每半年定期公布全市能源消耗情况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市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3、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状况、能源计量工作的跟踪检查和指导监督。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耗能设备计量、台帐建立、报表报送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并依法处罚。
  (五)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1、加大政府对节能工作的投入,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所需经费从财政挖潜改造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一是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宣传、培训和工作经费,组织专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节能监测及节能奖励。所需费用由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市财政审核后予以拨付。二是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节能率达到60%以上的项目,由市经委提出项目贴息意见,会同财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额部分给予贴息扶持,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
  2、实施促进节能的鼓励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融资,加快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支持节能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和节能技术产业化,加快推广节能设备,提高企业创新能力,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入国际通行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MC)进行节能改造,开展与国内外EMC公司的实质性合作。
  四、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并于限期内达到节能降耗目标,成绩显著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政府每年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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