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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日

青岛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指标体系构成
  青岛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指标。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体系,具体设置18项评价指标。
  二、组织领导
  青岛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分市内四区、市郊三区和市辖五市三个层次分别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青岛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的18项评价指标。
  (三)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调度分析一次。
  (四)计分方法:将青岛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18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各区市最高增幅为100,最低增幅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区市总分及排序。
  (五)考核办法:每年3月,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审定、奖励与发布:每年3月底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将各区市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对综合排序列前的区市,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书面报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七)实施时间:考核自2006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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