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7〕4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青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打造全国食品最安全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全面掌握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建立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档案,实行动态监管和分类监管,完善监管机制,改善监管手段。通过专项整治,增强小企业小作坊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杜绝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我市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安排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5月31日前)。召开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任务。各区市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务见成效。要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形成社会关注、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普查建档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各区市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及生产条件等情况,建立基本档案,实行动态监管。
(三)梳理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在前期普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取得相关资质情况(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生产加工食品必备条件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措施进行监管和整治,凡证照齐全的小企业小作坊,纳入质监部门的监管范畴;凡具备条件但未办理证照的,责令限期补齐证照;逾期不办理的,由区市按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凡允许保留的小企业小作坊,要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开歇业申报制度和限制区域销售制度等措施,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