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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广州市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公开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公众享有政府制定价格过程的知情权,在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有权了解工作进度以及工作情况。

  第十条 定价机关应当向公众提供具体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等信息资料,告知公众获取信息资料的途径和方法。

  第十一条 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实行动态公开,定价机关应当对定价事项的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

  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政府制定价格过程:

  (一)政府公报;

  (二)政府价格网站;

  (三)社区价格服务公示栏;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主流新闻媒体;

  (六)新闻发布会。

  第十三条 定价机关指定专门的人员在固定的地点和电话接受公众对政府制定价格过程的查询,并向查询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四条 公众在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享有参与权,可以在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面谈等形式传达到定价机关,定价机关应当予以采集。

  第十五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道德语言和与政府制定价格无关的意见外,定价机关采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公开。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编制具体政府制定价格工作方案,应当载明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时限。

  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定价机关是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公开义务人,对公众申请公开的应当受理,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开决定。不能公开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依照《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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