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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广州市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公开规定》的通知


  (六)殡葬服务收费;

  (七)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装(移)机工料费;

  (八)物业服务收费;

  (九)高中、初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非学历高等教育收费标准;

  (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

  (十一)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价格,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

  (十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十三)热力出厂价格;

  (十四)管道燃气(大网)销售价格,区域性管道燃气价格;

  (十五)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院制剂零售价格;

  (十六)铁路客运延伸服务收费,地方公路渡口过渡费,公路汽车运输客货站场收费,交通事故拯救费;

  (十七)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邮政代办点收费;

  (十八)旅游景点门票价格;

  (十九)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清洁卫生费,除四害服务费,垃圾处理费;

  (二十)保安服务收费;

  (二十一)海关监管仓货物保管费;

  (二十二)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费;

  (二十三)政府承诺公开的其它价格或收费。

  第七条 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实行公开的,其主要内容定价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政府制定价格过程有以下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一)消费者、经营者及其它组织向定价机关提出的制定价格的建议,或者定价机关认为需要调整的价格;

  (二)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的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

  (三)定价机关对制定价格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的结果或者依法进行成本监审的结论;

  (四)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经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的结果;

  (六)依法实行听证的听证会纪要;

  (七)定价机关形成的政府制定价格方案。

  第八条 政府制定价格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只作结果公开:

  (一)上级政府下达的价格由下级定价机关制定公布的;

  (二)应对突发事件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

  (三)制定价格过程公开可能导致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行为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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