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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广州市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公开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广州市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公开规定》的通知
(穗价〔2007〕132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公开规定》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广州市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公开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公开,是指《广东省定价目录》授权本市及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活动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公开由制定价格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公开所需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遵循合法、公正、真实、及时、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价格或收费的政府制定价格过程应当实行公开:

  (一)自来水、地下水(或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中水(或回用水)价格,污水处理费;

  (二)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价格及维修收费;

  (三)公共汽车、出租小汽车、轮渡、地铁票价;

  (四)国有土地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五)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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