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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
  2007年春节前,由于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私招滥雇、违法使用“包工头”,我市发生了多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访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企业信誉,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队伍,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严禁转借资质,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用工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否则不予返还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工企业必须保证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对不真实的劳动合同,用工企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工资实行月付季结、用工企业直接发放制度。用工企业不得与劳务带班或班组长直接进行结算和支付。用工企业每月发放给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年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建设局有关部门将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2007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用工企业。通过检查,对不执行劳动用工有关规定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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