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劳动争议处理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贯彻“快立、快审、快裁、快结”的原则,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处理程序,缩短处理时限,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案件,要优先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减、缓、免缴仲裁费用。
(二十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财政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司法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团体和社团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团体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要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对农民工的申请进行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只要农民工身份真实,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有确定的请求赔偿额或约定,工伤认定清楚就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制造、建筑、采掘、餐饮等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坚持源头建会、属地管理、联合互动、双向维权的原则,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保障农民工及时方便地加入工会。工会统计职工入会率应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
工会组织要督促和配合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和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维护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和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助政府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和送温暖活动,改善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要把农民工纳入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的范围,树立和表彰农民工的优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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